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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

    來源網站: 發布時間:2019.03.29點擊次數: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不得生產。

      礦山屬高危行業,地下礦山更是重中之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當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現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礦山企業往往“以包代管”,導致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施行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包括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同時明確了礦山企業帶班下井領導應當履行的三項職責。所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及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務的采掘施工企業都必須嚴格按照此規定,認真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的規定,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師傅帶徒弟制度,進一步提高職工安全素質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14〕70號)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動師傅帶徒弟工作落實。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

      地下礦山設置安全出口是為了確保在井下發生災變時,井下作業人員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之一。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一是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于30米;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必須要有至少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必須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須可靠通暢。四是嚴禁獨眼井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是為了保證向井下連續輸送足夠的新鮮空氣、稀釋并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為礦工創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礦井實行機械通風、合理設置通風構筑物、正確布置局部通風機及風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發生的前提。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絕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3-2008)相關規定要求,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通風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并設置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三是建立健全監測監控系統,所有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風壓傳感器,回風巷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四是及時封閉廢棄井巷,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配備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備是對地下礦山企業保證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明確要求,要確保每個作業班組均配置至少一臺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應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從進風側進入,一旦報警應立即撤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11)要求,要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量,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同時,要進行專門培訓,確保入井人員能夠正確使用自救器。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一是加強頂板管理。要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確保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作業的人員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回采作業前,必須“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作業;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嚴禁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危險預兆,應立即通知井下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二是及時支護加固。在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圍巖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圍巖不穩固的礦山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主要硐室等必須采取支護措施。主要井巷嚴禁采用木支護作為支護措施。三是強化地壓和采空區管理。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礦山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采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須建立地壓監測系統,實時在線監測,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嚴禁人員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此外,新建和改擴建礦山項目經論證符合充填條件的要強制推行充填采礦方法,從根本上減少空區產生。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群死群傷的主要因素之一。嚴格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是預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水害隱患嚴重的礦山要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排水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是要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其他礦山、廢棄礦井(露天開采廢棄采場)、老采空區,本礦井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要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系,預判礦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統,按照設計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四是要強化應急保障,不斷完善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或有透水風險的地下礦山,要至少在低生產中段設置緊急避險設施,并配備滿足搶險救災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設備;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透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作業人員應對透水事故的能力;嚴禁相鄰礦井井下貫通,嚴禁開采隔水礦柱等各類保安礦柱。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

      近年來,地下礦山墜罐、跑車事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運輸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對提升運輸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和運行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為遏制墜罐、跑車事故的發生,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一要確保操作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要建立健全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機司機、信號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二要確保提升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礦山必須使用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提升運輸設備,用于提升人員的豎井應優先選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要求限期淘汰相關提升運輸設備;三是嚴格落實防墜罐跑車措施。罐籠、安全門、搖臺(托臺)、阻車器必須與提升機信號實現連鎖,提升信號必須與提升機控制實現閉鎖;提升礦車的斜井要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要設阻車器或擋車欄,斜井下部車場要設躲避硐室,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設置軌道防滑裝置,斜井人車要裝設可靠的斷繩保險器,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還應附掛保險鏈;四是強化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提升機、提升絞車、罐籠、防墜器、斜井人車、斜井跑車防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要由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要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加強提升運輸系統維護保養,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停用,及時整改,嚴防提升設備帶病運轉;要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嚴禁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和物料。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近年來,一些礦山企業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況比較突出,違章違規爆破作業時有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等的相關規定加強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一是要嚴格落實爆破器材庫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建設、通風、貯存量、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庫儲存炸藥不應超過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10天用量,并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入庫、保管、審批、發放、清退、24小時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嚴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庫30米內區域進行爆破作業。二是嚴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須用專車運送,嚴禁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送;嚴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車場停放、分發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藥、起爆器材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存放在頂板穩定、支護完整、無機械電器設備的地方,起爆時必須將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須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丟棄或自行處理。三是規范爆破作業管理。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制定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打眼裝藥,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卸藥、邊裝藥,邊聯線、邊裝藥。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督饘俜墙饘俚V山安全規程》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生產規模較小不能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

      近年來,由于應急預案不完善或者應急演練不到位,導致金屬非金屬礦山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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